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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12-15年律师辩护后获刑5年6个月


添加时间:2018-04-08


本案发生在1994年,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第19年也就是2015年选择主动投案。因本案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陈某投案后立即被羁押在了看守所,其姐姐在陈某被羁押后立即为其聘请了律师。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的委托后,指派刑事部的孙欢欢律师和冯彦龙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多次会见陈某,详细向其了解案情,认为本案有众多争议焦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陈某是否构成自首。关于这个事实,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了陈某主动到案的事实,但是却认定陈某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关于陈某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孙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检察院认定陈某是直接实施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而陈某对此却不予认可。孙律师的观点是,本案中当年参与故意伤害的共计四人,该四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有相当多的互相矛盾之处,本案在谁是直接事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这个事实的认定上,证据上属于无法查清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对陈某做出裁判。另外,陈某除了不承认是自己实施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这个事实外,对本案的其他犯罪事实均如实交代了,这种情形应该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实供述,也就是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了陈某的自首情节并以此对其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律师还耐心的替其与被害人家属多次进行调解,最终按照1994年的赔偿标准赔偿了被害人不到10万元钱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检察院对陈某量刑12-15年的不利情形下,为陈某争取到了5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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