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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车被甩出车外,责任应该谁承担


添加时间:2016-06-22


  简要案情:

  家住齐齐哈尔市某区的王洋工作单位里家比较远,因此他每天都选择乘公交车出行。就在2013年5月的某天,他和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上班的时候,途径某站司机汽车后未关后车门,致使站在车门附近的王洋在车辆开动后被甩出车外。事故发生后,王洋被送往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王洋左上臂开放性骨折、左前臂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一周后,齐齐哈尔市某区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交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洋不负事故责任。王洋在病床上从广播里听到了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于是他委托家人来到这里,想寻求律师帮助。王洋这种情况究竟该如何处理呢?应该由谁来向他承担责任呢?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导致王洋受伤的侵权主体是公交车的所有人,也就是该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另外,王洋与公交公司之间是一种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在这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义务保障王洋的人身安全,因此王洋也可以选择基于违约责任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洋进行伤残鉴定,王洋构成九级伤残,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公交公司应当基于客运合同的约定对王洋负有安全保证义务,依法判令公交公司向王洋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本案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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