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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肇事,责任谁承担


添加时间:2016-06-22


  简要案情:

  2012年8月,齐齐哈尔市某区的张某开车行至某路口时,撞到了逆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上,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该区交警大队经调查得知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而逆停在路边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为报废车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为李某。交警大队依法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和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张某受伤后经医院及时救治保住了生命,但是由于伤情严重,仍然继续在医院治疗。张某的家属面对巨额医药费,希望李某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李某却说是张某超速撞到了自己的车上,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某的家属无奈,想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帮助。他们找到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来处理张某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宜。由于李某的是报废车辆,是没有交强险的,而李某又是次要责任,他该按照什么比例来承担责任呢?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首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过错比例进行承担。本案中,李某驾驶的报废车辆没有交强险,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当首先在交强险保险限额的范围内即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数额不足,再按照双方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张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汽车维修费等各项赔偿金共计150698元,其中122000元为交强险限额全额由被告承担,其余102326元由李某承担其中的30%即30698元。

  (本案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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