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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黑河市4.28非法行医致死大案成功辩护获刑二年六个月


添加时间:2016-06-22


  简要案情:

  2014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陈某因自身患病想要在家中静点青霉素药物,便找来附近上门静点的人员李某,并告知需由李英提供药物,李英承诺可以为其静点并提供青霉素药品。嗣后,李英携带自己购买的青霉素钠和静点器具来到陈久常家中,先给陈久常做皮下青霉素试敏,经过观察,为陈久常臀部肌肉注射了青霉素钠,而后给陈久常静脉点滴青霉素钠。李英因事离开陈久常家后5分钟左右,陈久常被发现倒在炕上,呼之没有反应。随后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后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其家属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将李英抓获。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英犯有非法行医罪向嫩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处以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英致被害人陈久常死亡的证据(证据略)。

  张健主任律师听完简要案情后,对家属(委托人)进行细节的程序性发问,经过2个小时的交谈决定接下这个有压力、有难度、有可辩性的案件,并立即组织刑事辩护律师团队10名律师进行模拟法庭分析,最后由张健主任带队,刑事部长冯彦龙律师主办并担任辩护人。冯彦龙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阅读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案发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了逻辑严密的梳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产生了诸多疑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被告人李英为陈久常静点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2、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3、 公诉机关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否形成充分的证据链条来证实被害人陈久常的死亡是否由静点青霉素钠过敏所引起的?

  4、 公诉机关提供的县、市、省三级鉴定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在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后,经过层层分析,从事实到法律,再从法律到事实,从个人到全部,从全部到全所进行案件研讨,最后,辩护人的观点逐步成熟,在征得被告人李英同意后,最终制定了无罪、罪轻的辩护策略。

  法庭辩论:辩护人冯彦龙律师在庭审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拟定了辩护提纲及要点,本案由嫩江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辩护人冯彦龙律师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与其展开了理性并激烈的的言词交锋,最终本案的辩论焦点集中在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上。公诉机关坚持认为是被告人的静点青霉素钠导致的被害人死亡,应对被害人陈久常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对被告人李英判处10到12年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则主要从案发的起因及过程,全面的阐述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有力的辩驳了公诉人的控诉,辩护人冯彦龙律师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指出:

  1、 被告人李英为陈久常上门静点的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不应以犯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嫩江县公安局出具的陈久常死亡原因鉴定书,因其不具备鉴定资质,不能作为认定陈久常死亡原因的依据;

  3、 黑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缺乏科学依据;

  4、 黑龙江省公安厅病理检验报告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检验报告中均存在问题且有不同之处;

  5、 黑河市公安局参照两份结论不同的病理报告得出结论,不具有可信度;

  6、 根据中国法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不能完全排除过敏反应在其死亡中具有一定作用”是不确定的结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作出对被告人李英有利的裁决,宣告李英无罪。

  合议庭讨论决定,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部门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英构成非法行医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有采纳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但令人遗憾的是认定被告人李英的行为属非法行医,合议庭仍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李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辩后心得:

  作为一名律师是无奈的,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李某的行为给对方造成巨大伤害,本不该为李某辩护,但是律师职业承载着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李某的获胜是我们用了“以无罪处罪轻”,以推翻不合法鉴定结论为基础,最终当事人得到了罪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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